行政處罰法知識點(diǎn):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

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為大家提供2020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科目相關(guān)知識點(diǎn),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職能管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guān)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shí)施行政處罰。
2.地域管轄,也稱(chēng)一般管轄、屬地管轄。是指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guān)管轄。
3.級別管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guān)管轄。
4.指定管轄,是指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guān)指定管轄。
5.移送管轄,是指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guān)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guān),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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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名 時(shí) 間
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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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時(shí) 間
10月25、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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