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實(shí)施主體:安全生產(chǎn)法知識點(di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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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實(shí)施主體是指能夠享有行政處罰權,進(jìn)行處罰行為的組織。作為對公民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職權,必須對處罰權行使者作嚴格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法定實(shí)施主體包括以下三種:
(一)具有法定處罰權的國家行政機關(guān)。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三)受行政機關(guān)依法委托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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