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chǎn)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2.25)
《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確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范圍不包括( )。
A、特大火災事故
B、重大建筑質(zhì)量安全事故
C、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D、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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