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安全工程師知識點(diǎn):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故發(fā)生地公安機關(guān)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guān)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責任編輯:青池
責任編輯:水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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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故發(fā)生地公安機關(guān)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guān)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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