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原則

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火熱備考中,現為大家提供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安全生產(chǎn)法律法規》科目相關(guān)知識點(diǎn),希望能幫助大家在復習中有一些參考。
1.公正、公開(kāi)原則
2.處罰法定原則
指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jìn)行。包含三層含義:(1)實(shí)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guān),也可以是經(jīng)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guān)委托的組織);(2)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3)行政處罰的程序法定。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指對某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lèi)(如罰款)處罰?;蛘哒f(shuō)行政責任人的一個(gè)行為違反一種行政法規范時(shí),只能由一個(gè)行政機關(guān)作出一次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解決的是行政執法中多頭處罰與重復處罰的問(wèn)題。
5.過(guò)罰相當原則
指行政主體對責任人適用行政處罰,所用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與其違法過(guò)錯程度相適應、相對等。
6.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行政責任人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zhì)及對象等是不同的。
(不得以罰代刑、以罰代賠)
7.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行政責任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行政訴訟權、索賠權等5項權利(掌握)。
行政責任人對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guān)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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