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事故搶救及報告規定的法律責任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事故搶救及報告規定的法律責任
依據《生產(chǎn)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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