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調查報告具有不可復議、訴訟性
調查報告具有不可復議、訴訟性
由于一些當事人對事故調查報告具有不可復議、不可訴訟的法律屬性不了解,所以因對調查報告持有異議而提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shí)有發(fā)生。調查報告的這種屬性表現在:一是提交調查報告的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事故調查組是臨時(shí)工作機構,無(wú)權獨立作出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wù)和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調查報告不具有獨立完整、直接執行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約束力。不能依據調查報告直接實(shí)施法律責任追究。三是對調查報告持有異議,不屬于法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和起訴的主體必須是獨立的國家行政機關(guān),復議和起訴的事由必須是被認為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獨立的、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鑒于調查報告不具備上述法定特征,所以行政相對人不能針對事故調查組及其提交的調查報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調查報告提交后,有關(guān)人民政府對調查報告中關(guān)于事故基本情況尤其是事故定性、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等問(wèn)題要進(jìn)行全面地討論研究。如果認為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認定不清、定性不準、責任不明,有權要求進(jìn)行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和補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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