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chǎn)法知識:安全監察人員違法行政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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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發(fā)現煤礦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及時(shí)處理或者報告,或者有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不得接受煤礦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礦報銷(xiāo)任何費用,不得參加煤礦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lè )、旅游、出訪(fǎng)等活動(dòng),不得借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在煤礦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