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chǎn)法復習資料——經(jīng)辦機構的法律責任
經(jīng)辦機構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由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jīng)濟損失的,由經(jīng)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