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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9 13: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區縣房地局、各房屋安全鑒定站:
為貫徹《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實(shí)施意見(jiàn)》(京國土房管住字[2001]1005號),保證我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方式的順利實(shí)施,確保廉租對象家庭租賃房屋的住用安全,現對廉租對象家庭租賃平房時(shí)的有關(guān)問(wèn)題通知如下:
一、廉租對象家庭與平房房屋出租人(單位)簽定《北京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租金補貼協(xié)議》,并到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mén)備案時(shí),房屋出租人(單位)需同時(shí)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其房屋“在正常情況下可安全使用”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mén)方可備案,否則其住房不得出租。
二、申請房屋鑒定的程序:
1.房屋出租人(單位)同廉租對象家庭達成房屋出租意向后,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mén)(見(jiàn)附件1)提出申請。
。1)廉租對象家庭戶(hù)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門(mén)出具的證明(見(jiàn)附件2);
。2)房屋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明或房改售房確權證明。
2.房屋安全鑒定部門(mén)根據《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管理辦法》(京房修字[1993]第91號)的要求,對房屋的安全情況作出鑒定;并自房屋出租人(單位)提出申請后7日內作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三、房屋安全鑒定費按市物價(jià)局京價(jià)(房)字[2001]005號規定的標準對出租廉租家庭房屋的出租人(單位)減半收取,費用標準每棟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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