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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修改<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己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jīng)省人民政府第一○七次常務(wù)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發(fā)布。
省長(cháng) 鄭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將原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兩條,分別為:
第二十三條 逾期未辦理工程項目報建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mén)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標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暫扣資質(zhì)(資格)證書(shū)、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mén)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標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取消中標資格和3個(gè)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標權,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扣或者吊銷(xiāo)資質(zhì)(資格)證書(shū),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guān)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斦袠说墓こ添椖慷凑袠说;
。ǘ┪聪蛘型稑斯芾頇C構辦理招標申請和其他有關(guān)手續而自行招標,經(jīng)指出后仍不糾正的;
。ㄈ┱袠巳穗[瞞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資金、材料保證等真實(shí)情況的或者虛報單位資質(zhì)(資格)等級和其他自身真實(shí)情況的;
。ㄋ模┱袠巳诉`反公平競爭的原則,預定框子,照顧關(guān)系,致使不應中標的人中標的;
。ㄎ澹┪胁痪哂邢鄳Y質(zhì)(資格)的組織承擔有關(guān)工程的;
。┬孤稑说,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jìn)行的。投標人串通投標,抬高或者壓低標價(jià);投標人和招標人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h以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受本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mén)的委托,可以實(shí)施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蔼
對有關(guān)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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