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管理知識點(diǎn):違約損害賠償受損害方的權益保護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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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損害方權益保護的選擇權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違約方因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時(shí),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損害賠償責任可以通過(guò)追究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而實(shí)現的。
3、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競合的責任承擔
當違約人引起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侵害的違約行為同時(shí)也符合侵權行為的特征時(shí),那么受害人既可以依據合同追究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也可以有根據合同而直接追究當事人的侵權行為責任。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都是民事責任,但二者在許多方面都有不同,其中最大的區別在于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chǎn)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méi)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或者認可的應盡的注意義務(wù)而產(chǎn)生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