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刑事責任的種類(lèi)及承擔方式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因違反刑法,實(shí)施了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中最強烈的一種,其承擔方式主要是刑罰,也包括一些非刑罰的處罰方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jiǎn)稱(chēng)《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wú)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méi)收財產(chǎn);(4)驅逐出境。在建設工程領(lǐng)域,常見(jiàn)的刑事法律責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zhì)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條規定,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guān)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chǎn)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 00萬(wàn)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勞動(dòng)安全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條規定,安傘生產(chǎn)設施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標罪
《刑法》第22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jià),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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