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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08:56 來(lái)源于網(wǎng)絡(luò )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其重要性共同選定;
(2)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3)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于10組,且不應少于3組;
(4)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后,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并應采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2.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shí)進(jìn)行強度試驗。
等效養護齡期應根據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確定。
3.同條件自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及相應的試件強度代表值,宜根據當地的氣溫和養護條件,按下列規定確定:
(1)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shí)所對應的齡期,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規定確定后,乘折算系數取用;折算系數宜取為1.10,也可根據當地的試驗統計結果做適當調整。
4.冬期施工、人工加熱養護的結構構件,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可按結構構件的實(shí)際養護條件,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本節第2條的規定共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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