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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14: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如果從爭議主體區分,招標投標爭議可以分為: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行政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兩類(lèi)。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只能解決后一類(lèi)爭議。在招標投標中,行政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gè)方面:
第一,招標投標監督機關(guān)對招標人、投標人,以及相關(guān)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jìn)行行政處罰,被處罰人不服的;
第二,招標投標監督機關(guān)對招標投標中的一些行為作出了行政決定,如決定中標無(wú)效,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不服的;
第三,招標投標監督機關(guān)對招標投標中的投訴作出了處理決定,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guān)系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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