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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1 10: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4.5 投標的限制性規定
4.5.1 對投標人參與投標的限制性規定
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xún)服務(wù)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wú)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gè)人的兩個(gè)及兩個(gè)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shí)投標。一個(gè)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gè)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4.5.2 對投標人投標行為的限制性規定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33條的規定,投標人不得實(shí)施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jià)。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規定,下列行為均屬于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jià):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降低投標報價(jià);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jià)位報價(jià);
。3)投標人之間先進(jìn)行內部競價(jià),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ji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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