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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 14:2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H.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wù)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于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fā)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而進(jìn)行的行為。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發(fā)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將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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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馑急硎菊鎸(shí);
。ㄈ┎贿`反法律或者社會(huì )公共利益。
I.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shí)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guān)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3條同時(shí)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shí)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shū)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shū)面形式的,應當用書(shū)面形式。書(shū)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shū)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chēng);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注意:
。ㄒ唬┦跈嗖幻鞔_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托書(shū)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ǘo(wú)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méi)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guò)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shí)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shí)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méi)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shí)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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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ㄋ模┐硎马椷`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jìn)行代理活動(dòng)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ㄎ澹┺D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méi)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shí)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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