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輔導資料: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wù)
1.權利
?。?)對建設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shū)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gu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zhù)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獲得補償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mǎn)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2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dòng)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住宅用地期滿(mǎn)續期的權利
1)設立登記的義務(wù)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shí)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shū)。
2)變更登記的義務(wù)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注銷(xiāo)登記的義務(wù)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shí)辦理注銷(xiāo)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sh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