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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1-2010
主編部門(mén):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部門(mén):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0年 12 月 1 日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guān)建筑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并實(shí)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筑經(jīng)抗震設防后,減輕建筑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jīng)濟損失,制定本規范。
按本規范進(jìn)行抗震設計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shí),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不需進(jìn)行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shí),可能發(fā)生損壞,但經(jīng)一般性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shí),不致倒塌或發(fā)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專(zhuān)門(mén)要求的建筑,當采用抗震性能化設計時(shí),具有更具體或更高的抗震設防目標。
1.0.2 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jìn)行抗震設計。
1.0.3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 6、7、8 和 9 度地區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以及隔震、消能減震設計。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設計,可采用本規范規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設防烈度大于 9 度地區的建筑及行業(yè)有特殊要求的工業(yè)建筑,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guān)專(zhuān)門(mén)規定執行。
注:本規范“6 度、7 度、8 度、9 度”即“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7 度、8 度、9 度”的簡(jiǎn)稱(chēng)。
1.0.4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fā)的文件(圖件)確定。
1.0.5 一般情況下,建筑的抗震設防烈度應采用根據中國地震動(dòng)參數區劃圖確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規范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對應的烈度值)。
1.0.6 建筑的抗震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guān)標準的規定。
2 術(shù)語(yǔ)和符號
2.1 術(shù)語(yǔ)
2.1.1 抗震設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作為一個(gè)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一般情況,取 50 年內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
2.1.2 抗震設防標準 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衡量抗震設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dòng)參數及建筑抗震設防類(lèi)別確定。
2.1.3 地震動(dòng)參數區劃圖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map以地震動(dòng)參數(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強弱程度)為指標,將全國劃分為不同抗震設防要求區域的圖件。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由地震動(dòng)引起的結構動(dòng)態(tài)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豎向地震作用。
2.1.5 設計地震動(dòng)參數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抗震設計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時(shí)程曲線(xiàn)、加速度反應譜和峰值加速度。
2.1.6 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 年設計基準期超越概率 10%的地震加速度的設計取值。
2.1.7 設計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抗震設計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曲線(xiàn)中,反映地震震級、震中距和場(chǎng)地類(lèi)別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點(diǎn)對應的周期值,簡(jiǎn)稱(chēng)特征周期。
2.1.8 場(chǎng)地 site工程群體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應譜特征。其范圍相當于廠(chǎng)區、居民小區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的平面面積。
2.1.9 建筑抗震概念設計 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根據地震災害和工程經(jīng)驗等所形成的基本設計原則和設計思想,進(jìn)行建筑和結構總體布置并確定細部構造的過(guò)程。
2.1.10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除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2.1.11 抗震構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需采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2.2 主要符號
2.2.1 作用和作用效應
Ek、FEvk──結構總水平、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
GE、Geq──地震時(shí)結構(構件)的重力荷載代表值、等效總重力荷載代表值;
wk──風(fēng)荷載標準值;
SE──地震作用效應(彎矩、軸向力、剪力、應力和變形);
S──地震作用效應與其它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
Sk──作用、荷載標準值的效應;
M──彎矩;
N──軸向壓力;
V──剪力;
p──基礎底面壓力;
u──側移;
θ──樓層位移角。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K──結構(構件)的剛度;
R──結構構件承載力;
f、fk、fE──各種材料強度(含地基承載力)設計值、標準值和抗震設計值;
[θ]──樓層位移角限值。
2.2.3 幾何參數
A──構件截面面積;
As──鋼筋截面面積;
B──結構總寬度;
H──結構總高度、柱高度;
L──結構(單元)總長(cháng)度;
a──距離;
as、as'—─縱向受拉、受壓鋼筋合力點(diǎn)至截面邊緣的最小距離;
b—─構件截面寬度;
d—─土層深度或厚度,鋼筋直徑;
h—─構件截面高度;
l—─構件長(cháng)度或跨度;
t—─抗震墻厚度、樓板厚度。
2.2.4 計算系數
α──水平地震影響系數;
αmax──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αvmax──豎向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γG、γE、γw──作用分項系數;
γRE──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
ζ──計算系數;
η──地震作用效應(內力和變形)的增大或調整系數;
λ──構件長(cháng)細比,比例系數;
ξy─—結構(構件)屈服強度系數;
ρ──配筋率,比率;
2.2.5 其它
φ──構件受壓穩定系數;
ψ——組合值系數,影響系數。
T─—結構自振周期;
N─—貫入錘擊數;
IlE─—地震時(shí)地基的液化指數;
Xji─—位移振型坐標(j 振型 i 質(zhì)點(diǎn)的 x 方向相對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標(j 振型 i 質(zhì)點(diǎn)的 y 方向相對位移);
n─—總數,如樓層數、質(zhì)點(diǎn)數、鋼筋根數、跨數等;
vse─—土層等效剪切波速;
Φji─—轉角振型坐標(j 振型 i 質(zhì)點(diǎn)的轉角方向相對位移)。
3 基本規定
3.1 建筑抗震設防分類(lèi)和設防標準
3.1.1 抗震設防的所有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lèi)標準》GB 50223 確定其抗震設防類(lèi)別及其抗震設防標準。
3.1.2 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時(shí),除本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lèi)的建筑可不進(jìn)行地震作用計算。
3.2 地震影響
3.2.1 建筑所在地區遭受的地震影響,應采用相應于抗震設防烈度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 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對應關(guān)系,應符合表 3.2.2 的規定。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 0.15g 和 0.30g 地區內的建筑,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 7 度和 8度的要求進(jìn)行抗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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