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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9 10: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建市罰字[2009]第7號
被處罰人:胡小松
聘用單位:武漢土木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胡小松:
經(jīng)查,你在向我部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時(shí),提供了虛假的身份證、畢業(yè)證和職稱(chēng)證并取得注冊證書(sh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09年1月4日向你發(fā)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jiàn)告知書(shū)》(建市罰告字[2009]17號),并依據《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6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擬對你作出的處罰于3月13日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wǎng)站上進(jìn)行了公告,現公告期已滿(mǎn)三個(gè)月,未收到你的書(shū)面陳述與申辯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八條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6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警告,且3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gè)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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