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訴訟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guān)和被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jìn)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2、行政訴訟的特征:
法院統一受理和審理;只限于就行政機關(guān)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fā)生的爭議;行政復議不是必經(jīng)程序;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kāi)庭審理。
3、行政訴訟參加人:
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委托)。訴訟參與人范圍比參加人大。證人,鑒定人等。
4、行政訴訟證據:
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shí)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被告舉證;被告不昨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法院有收集證據的權力,但無(wú)義務(wù)。包括:書(shū)證,物證,視聽(tīng)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chǎng)筆錄。
5、行政訴訟程序:
起訴;受理;第一審程序;二審;審判監督程序。
6、行政訴訟的管轄:
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管轄權異議的自應訴通知10內提出。
7、行政訴訟案件的構成要件:
原告;被告;法院;期限內起訴;需復議的,已經(jīng)復議。
8、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當事人選擇復議原則;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被告行政機關(guān)負舉證責任原則。
9、不予受理的:
國防、外交;行政法規、規章或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內部的獎懲;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guān)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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