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進(jìn)行第二次審理并撤銷(xiāo)或者改變第一審裁判的上訴行為。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既不可被剝奪,也不可被限制。無(wú)論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當事人都可提起上訴。只要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依法具備以下條件: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適格。
2.存在法律允許提起上訴的對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審行政判決。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shū)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逾期不上訴的,即喪失上訴權。在上訴期間,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訴期限的,應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
5.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shí)交納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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