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shí)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見(jiàn),違約金具有雙重效力,即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效力和對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非違約一方利益損失的賠償效力。
1.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又稱(chēng)為固有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違反合同時(shí),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懲戒,不以損害事實(shí)為前提,只要違約事實(shí)存在,就應當支付違約金,造成對方損害的,還應賠償損失!逗贤ā返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wù)。”這里所規定的就遲延履行部分約定的違約金即屬于懲罰性違約金。這里應注意的是,作為合同擔保方式之一的定金對違約方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在具體合同中如何處理違約金與定金條款的適用問(wèn)題,應按《合同法》第116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方違約時(shí),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可見(jiàn),懲罰性違約金與定金的罰則并不能并用,只能選擇其一。
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應按合同的約定。當事人約定概括性懲罰違約金的,其支付的金額應與違約的程度相適應,當事人根本違約的,應支付全額的違約金,而非根本違約的,只需支付與違約部分相適應的違約金。
2.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即賠償額預定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作為損失的賠償金。賠償性違約金以損害事實(shí)的出現為前提,造成損失的,需要支付違約金,沒(méi)有損失的,不支付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的支付,應與損失額相適應,而不能機械地按約定的數額支付!逗贤ā返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guò)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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