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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11:56 來(lái)源于網(wǎng)絡(luò )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3.1一般規定
3.1.1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劑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jīng)計算確定。
3.1.2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lèi)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wú)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lèi)火災和固體類(lèi)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
3.1.3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shí),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3.1.4兩個(gè)或兩個(gè)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shí),一個(gè)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guò)8個(gè)。
3.1.5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
3.1.6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設計用量與儲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網(wǎng)內的剩余量之和。
3.1.7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shí)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置備用量。
3.1.8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應采用20℃。
3.1.9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格、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
3.1.10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wǎng)時(shí),集流管可分別設置,系統啟動(dòng)裝置必須共用。各管網(wǎng)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shí)間進(jìn)行設計。
3.1.11管網(wǎng)上不應采用四通管件進(jìn)行分流。
3.1.12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6.5m;
2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0.3 m;
3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 m時(shí),保護半徑不宜大于4.5 m;
4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1.5m時(shí),保護半徑不應大于7.5 m。
3.1.13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于0.5 m。
3.1.14一個(gè)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guò)10臺。
3.1.15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臺時(shí),必須能同時(shí)啟動(dòng),其動(dòng)作響應時(shí)差不得大于2s。
3.1.16單臺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保護容積不應大于160m3;設置多臺裝置時(shí),其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于10m。
3.1.17采用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3.1.18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宜高于防護區地面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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