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社會(huì )保險行政部門(mén)工作人員無(wú)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guān)證據滅失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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