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核心考點(diǎn):建設工程法的形式有7類(l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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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有7類(lèi):
a、憲法:
我國最高的法律形式,也是建設法規的最高形式。
b、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一般法律)制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包括:國家主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chǎn)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特別行政區、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chǎn)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jīng)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guān)、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
c、行政法規:
國務(wù)院制定。(特征:“條例”,如《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d、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及其常委會(huì )制定(特征:“地名+條例”,如內蒙古***條例》)。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較大的市(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jīng)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jīng)國務(wù)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批準后實(shí)施。
自治區的自行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批準后實(shí)施。
e、部門(mén)規章:國務(wù)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特征:“規定”、“辦法”)。
f、地方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特征:“地名+規定”、“地名+辦法”)。
g、國際條約:也是法的形式,除條約外還包括公約、協(xié)定、議定書(shū)、憲章、盟約、換文和聯(lián)合宣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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