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點(diǎn):委托合同的法律規定
委托合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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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為他人處理或管理事務(wù)(委托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提供勞務(wù)合同,不同于行紀合同,后者委托的僅是商事貿易行為;2、委托合同的訂立以雙方相互信任為前提;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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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義務(wù):(1)支付運費的義務(wù);(2)支付報酬的義務(wù);(3)賠償損失的義務(wù)。
2、受托人的義務(wù):(1)按指示處理委托事務(wù)的義務(wù);(2)親子處理委托事務(wù)的義務(wù);(3)委托事務(wù)報告和轉交財產(chǎn)的義務(wù);(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義務(w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guān)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wù),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shí)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huì )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wù),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5)承擔賠償的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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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shí)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wù)的性質(zhì)不宜終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wù)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wù)。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shí)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