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jiǎn)稱(chēng)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chēng)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
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經(jīng)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jīng)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shí)際用地人。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chēng)實(shí)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jīng)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jīng)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
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chēng)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ㄒ唬┑厣、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ǘ┸娪脵C場(chǎng)、港口、碼頭;
。ㄈI(yíng)區、訓練場(chǎng)、試驗場(chǎng);
。ㄋ模┸娪枚磶、倉庫;
。ㄎ澹┸娪猛ㄐ、偵察、導航、觀(guān)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娪霉、鐵路專(zhuān)用線(xiàn),軍用通訊、輸電線(xiàn)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ㄆ撸┢渌苯佑糜谲娛掠猛镜脑O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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