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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1:4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修改<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dòng)規定>的決定》業(yè)經(jīng)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wù)會(huì )議討論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dòng)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社會(huì )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b神弄鬼、愚弄群眾的;
。ǘ┯梅饨孕攀址槿罕娍床〉;
。ㄈ榉饨孕呕顒(dòng)提供條件的;
。ㄋ模┛聪、卜卦、算命、抽貼、預測禍福的;
。ㄎ澹┙笛、驅邪的;
。┛搓庩(yáng)宅地的;
。ㄆ撸┻M(jìn)行封建迷信活動(dòng)致人輕微傷害的;
。ò耍┯梅饨孕攀侄沃圃旌蜕⒉贾{言,蠱惑群眾的;
。ň牛┥縿(dòng)群眾,求仙討藥的;
。ㄊ┙璺饨孕呕顒(dòng)調戲、侮辱婦女的。“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處罰裁決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章規定執行。”
三、刪除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dòng)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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