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消滅
物權法規定了解除地役權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shí),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使地役權消滅。當地役權合同出現以下兩項法定事由時(shí),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隨之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地役權設定后,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權合同,但如果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法律賦予了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權利。如地役權人超越土地利用的范圍不按約定的方法利用供役地等,就屬于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mǎn)后在合理期限內經(jīng)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地役權合同是否有償,由地役權人和供役地權利人約定。如果地役權為有償,那么,地役權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wù)。如果地役權人無(wú)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mǎn)后,仍沒(méi)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供役地權利人費用的,而且在一個(gè)合理期限內經(jīng)兩次催告,地役權人仍不履行付款義務(wù)的,表明地役權人沒(méi)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權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權合同。否則,不僅對供役地權利人不公平,而且還會(huì )給其造成更大的損失。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的,地役權消滅。
需要強調的是:本條規定的地役權消滅的兩項法定事由,是專(zhuān)門(mén)為供役地權利人設立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