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產(chǎn)估價(jià)師輔導:物權法解釋?zhuān)ㄒ话偃耍?/h1>
物權法解釋?zhuān)旱谝话偃藯l[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
第一百三十八條 采取招標、拍賣(mài)、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shū)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ㄒ唬┊斒氯说拿Q(chēng)和住所;
?。ǘ┩恋亟缰?、面積等;
?。ㄈ┙ㄖ?、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ㄋ模┩恋赜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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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鲎尳鸬荣M用及其支付方式;
?。ㄆ撸┙鉀Q爭議的方法。
[解釋]本條是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規定。
以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論是采取拍賣(mài)、招標等公開(kāi)競價(jià)方式,還是采取協(xié)議的方式,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wù)。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屬于民事合同,雖然各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合同,但是該合同屬于國家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與其他主體從事的交易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當事人的名稱(chēng)和住所。當事人的名稱(chēng)和住所,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件。如果不寫(xiě)明當事人,合同由誰(shuí)履行就不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wù)更無(wú)從談起。雖然出讓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在出讓合同中,國家并不列為出讓人。目前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mén)代表國家作為出讓人。在實(shí)踐中曾出現過(guò)經(jīng)濟開(kāi)發(fā)區管理委員會(huì )作為出讓人的情況,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wèn)題的解釋的規定,開(kāi)發(fā)區管理委員會(huì )作為出讓人與受讓方簽訂的出讓合同在該司法解釋實(shí)施后是無(wú)效的。
?。?)土地界址、面積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中應當明確標明出讓建設用地的具體界址、面積等基本的用地狀況。為了準確界定建設用地的基本數據,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一般會(huì )附“出讓宗地界址圖”,標明建設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圍等,該附件須經(jīng)雙方當事人確認。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根據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因此,在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必須界定每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具體占用的空間,即標明建設用地占用的面積和四至,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附屬設施的高度和深度,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行使權利的范圍得以確定。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的重要內容。土地用途可以分為工業(yè)、商業(yè)、娛樂(lè )、住宅等用途。我國對建設用地實(shí)行用途管制,不同用途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是不同的。為了保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建設用地,在合同期限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建設用地的用途;需要改變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人的同意并經(jīng)土地行政主管部門(mén)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mén)批準,重新簽訂或者更改原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相應的登記。
?。?)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有期限的規定。比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lè )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自出讓人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實(shí)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對此都做了規定,明確應當按照國務(wù)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同時(shí),也明確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mén)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mén)返還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于訂立合同時(shí)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jià)的,應當認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價(jià)格條款無(wú)效。關(guān)于出讓金的支付方式,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過(guò),目前對于采取拍賣(mài)、招標等公開(kāi)競價(jià)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辦法。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解決爭議的方法。因履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出讓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委員會(huì )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